香港法定古蹟(Declared Monuments in Hong Kong),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《古物及古蹟條例》所保護的歷史建築、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點與構築物。古物事務監督經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,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後,可刊憲公告宣布個別地方、建築物、地點或構築物為法定古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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