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是英國殖民地,所以不少歷史建築保留了殖民地時代的西方建築風格,有部分更中西合璧,被視為具香港特色的獨特建築。根據古物古蹟辦事處的定義標準,香港歷史建築被劃分三個級別:一級歷史建築: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,必須儘可能予以保存;二級歷史建築:具特別價值,必須選擇性地予以保存;三級歷史建築:具若干價值,但還未足以獲考慮保存。至於具有非常重要價值的歷史建築,則會被其列為香港法定古蹟,不屬於這個三級制度之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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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級歷史建築
香港一級歷史建築(Grade I historic buildings in Hong Kong)是香港古物古蹟辦事處評級的香港歷史建築的第一個級別。在這個級別的建築物,被認為具特別重要價值,而可能的話須盡一切努力予以保存。香港特區政府於 2008 年確立制度,身兼古物事務監督的發展局局長,可考慮被評為一級歷史建築是否達到「極高門檻」,宣布為香港法定古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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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級歷史建築
香港二級歷史建築(Grade II historic buildings in Hong Kong)是香港古物古蹟辦事處評級的香港歷史建築的第二個級別。在這個級別的建築物,被認為具特別價值而須有選擇性地予以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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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級歷史建築
香港三級歷史建築(Grade III historic buildings in Hong Kong)是香港古物古蹟辦事處評級的香港歷史建築的第三個級別。在這個級別的歷史建築物,被認為具若干價值, 並宜於以某種形式予以保存的建築物;如保存並不可行則可以考慮其他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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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法定古蹟
香港法定古蹟(Declared Monuments in Hong Kong),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《古物及古蹟條例》所保護的歷史建築、以及考古或古生物地點與構築物。古物事務監督經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,並經行政長官批准後,可刊憲公告宣布個別地方、建築物、地點或構築物為法定古蹟。